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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扣除標準的公告 |
作者: 發(fā)布時間:2017/9/23 11:00:54 |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 2017 年第2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 明確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扣除標準的公告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9〕5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guī)定,經(jīng)海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現(xiàn)將個人取得的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的公務費用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公告如下: 一、企事業(yè)單位員工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務交通補貼收入,允許在以下公務費用扣除標準內(nèi),按實際取得數(shù)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凇⑷齺、三沙、儋州、洋浦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1690元/人/月,其他人員1040元/人/月。 (二)其他市縣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 高級管理人員1000元/人/月,其他人員600元/人/月。 二、企事業(yè)單位員工因通訊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訊補貼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務費用標準內(nèi),按實際取得數(shù)額予以扣除,超出標準部分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本公告適用的單位范圍是:進行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制定了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的企事業(yè)單位。 本公告適用的人員范圍是:企事業(yè)單位公務用車、通訊制度改革方案所確定的人員。 四、本公告第一條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根據(jù)《公司法》或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相關規(guī)定,在本級企業(yè)或社會組織中擔任高管職務的人員。具體包括:公司的經(jīng)理、副經(jīng)理和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等;由省委、省委組織部以及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任命的黨委班子成員。 本公告第一條所稱“其他人員”,是指企業(yè)中除了高級管理人員之外的所有人。 五、本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2017年9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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